制定和平谈判的政策

  1950年3月,西南局起草了《对西藏各种政策的初步意见》。5月,拟定了同西藏当局进行谈判的“四项条件”上报中央。

  西南局根据中央指示,对四项条件进行了调整扩充,形成了与西藏地方政府进行和平谈判的十项条件。其内容是:

  (1)西藏人民团结起来,驱逐英美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,西藏人民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的大家庭来。

  (2)实行西藏民族区域自治。

  (3)西藏现行各种政治制度维持原状,概不变更。达赖活佛之地位及职权不予变更。各级官员照常供职。

  (4)实行宗教自由,保护喇嘛寺庙,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。

  (5)维持西藏现行军事制度不予变更,西藏现有军队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武装之一部分。

  (6)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学校教育。

  (7)发展西藏的农牧工商业,改善人民生活。

  (8)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,完全根据西藏人民的意志,由西藏人民及西藏领导人员采取协商方式解决。

  (9)对于过去亲英美和亲国民党的官员,只要他们脱离与英美帝国主义和国民党的关系,不进行破坏和反抗,一律继续任职,不咎既往。

  (10)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,巩固国防。人民解放军遵守上列各项政策。人民解放军的军费完全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给。人民解放军买卖公平。

  上述十条,为西藏“和平解放”的最终实现奠定了政策基础,也构成中央争取和平解放西藏的方针和具体条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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